首页 护士条例(2008年) 第六章 护士条例(200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