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回避制度。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是考生近亲属的; 与考生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