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