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