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