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七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首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60天内,履行合同登记手续,并在以后每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在办理登记和变更手续时,应提供提成基准金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