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200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递交申请报告。
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见附表1);
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等,均须及时向原审核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