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九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