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八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