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2012年) 3.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第十四条 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2012年) 第十四条 3.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第十四条 技师学院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达60%以上。 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其中,具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占50%以上。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