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2012年) 3.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第十三条 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2012年) 第十三条 3.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第十三条 技师学院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和培养层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18。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1/3。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5%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不低于教师队伍总数的70%。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达到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60%以上。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