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2012年) 3.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第十八条 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2012年) 第十八条 3.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第十八条 技工学校应建立校企合作办学制度。建立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和学校组成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每个专业应有相应的合作企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