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2012年) 3.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第十七条 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2012年) 第十七条 3.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第十七条 技工学校应配有与所设专业相配套的教学文件和教材。实习课时应不低于教学总课时的50%。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