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2012年) 3.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2012年) 第十一条 3.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第十一条 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应不低于1∶20。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1/3。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