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 第八条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本公约在1958年12月31日以前听由任何联合国会员国及现为或嗣后成为任何联合国专门机关会员国或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之任何其他国家,或经联合国大会邀请之任何其他国家签署。 本公约应予批准。批准文件应送交联合国秘书长存放。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