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 第十五条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联合国秘书长应将下列事项通知第八条所称各国: 依第八条所为之签署及批准; 依第九条所为之加入; 依第一条、第十条及第十一条所为之声明及通知; 依第十二条本公约发生效力之日期; 依第十三条所为之退约及通知。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