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电力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电网企业发现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用户受电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的,由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