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八条 许可证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第十九条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并提交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第二十一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六年。 第二十二条 许可证损毁或遗失的,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