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非法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停止相关的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从事无证经营的工具设备。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