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许可证的,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情节严重的,二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事项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