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向许可机关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材料,或者向许可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