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201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应当考虑合理损耗因素。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