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纳税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征1-3倍,具体办法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