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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申请注册执业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在特定地区有效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应依照本办法在特定地区注册执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 附件:1.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2. 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样式) 3. 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4. 执业药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5. 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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