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