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执业药师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执业药师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执业活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