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业药师注册证》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并予以公告:

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执业药师注册证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业药师本人或者其执业单位,应当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注册,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件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核实后依法注销注册。

本人主动申请注销注册的;

执业药师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执业药师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一个月的;

执业药师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执业药师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执业药师受刑事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