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注册变更和延续 第二十三条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注册变更和延续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非当年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供《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批准之日起第二年后的历年继续教育学分证明。申请人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超过五年以上申请注册的,应至少提供近五年的连续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