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注册许可决定,应当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等予以公开。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