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注册机关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