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注册机关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