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019年) 第二章 设置要求 第五条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019年) 第五条 第二章 设置要求 第五条 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完善托育机构,满足居民需求。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