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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场地设施

第十一条 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 第十二条 托育机构的场地应当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第十三条 托育机构的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用房,根据需要设置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 第十四条 托育机构的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五条 托育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 第十六条 托育机构应当设有室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游戏设施,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七条 托育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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