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2019年)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四条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2019年) 第四条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四条 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提交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见附件1)和承诺书(见附件2)。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