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2019年) 第四章 保育管理 第十八条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2019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保育管理 第十八条 托育机构应当保证婴幼儿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寒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情况下可酌情调整。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