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2019年) 第四章 保育管理 第十七条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2019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保育管理 第十七条 托育机构应当顺应喂养,科学制定食谱,保证婴幼儿膳食平衡。有特殊喂养需求的,婴幼儿监护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