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2019年) 第三章 收托管理 第十一条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2019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收托管理 第十一条 婴幼儿进入托育机构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机构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