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三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