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 第二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托儿所、幼儿园。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