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 第十六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