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四章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八十九条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八十九条 第四章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八十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八十八条 目录 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