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四章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八十八条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八十八条 第四章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八十八条 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书;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七条 目录 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