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一节 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一节 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 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第四十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