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