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九十五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式样,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规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屋和土地登记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四条 目录 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