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1993年) 第十条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199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员应当客观、全面的记录被拆迁房屋的现场状况,收集、提取有关证据。应该根据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勘测、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