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