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 第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