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 第十七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 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