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